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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觀察家
  河南省近日規定“不得以破案率等搞排名通報”,廣受關註。但廢除辦案率考評,並不意味辦案機關的工作不再受監督與考核,而應該引入群眾滿意率、公眾安全感等更科學的指標。
  “嚴禁下達‘刑事拘留數’、‘發案數’、‘破案率’、‘退查率’等不科學、不合理考評指標,不得以破案率、批捕數、起訴數、退查率等指標搞排名通報……”日前,河南省公安廳出台規範調查取證、落實執法責任終身制等十項措施,加強、改進刑事執法工作,防止冤假錯案發生。(11月13日中國青年報)
  刑事案件社會危害大,民眾自然期望最大可能地揪出罪惡實施者。破案率等數字指標可說是最清晰的衡量標準,但長期以來,圍繞破案率設置的各種指標,逐漸異化為政績考核的標準。
  客觀地說,這些指標對於督促公安辦案能夠起到一定作用。然而,這些指標在設計原理上並不盡科學合理。犯罪發生率既有社會治安環境帶來的必然因素,更摻雜著諸多偶然因素,發案數和公安工作並沒有直接必然聯繫。
  比如以退查率來說,補充偵查基於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立案、提請批捕、逮捕、起訴、定罪有著不同的證據要求,嚴卡退查率,就是在苛求公安“只許成功”,這有違刑事訴訟規律,導致實踐中一些地方公安系統先行詢問檢察院甚至法院意見,確保“完美”後,再推定案件進程。
  破案率也是如此,刑事案件能否偵破受到許多客觀因素的制約。而這個指標最容易兌水。為提高破案率,“不破不立”、“先破後立”在某些地方已經成了公開的秘密。立不上案,直接造成被害人訴訟地位及相關訴訟權利的散失。高破案率光環並不利於國家綜合評價各地治安現狀,嚴重誤導治安政策決策。更嚴重的是,一些地方為了追逐“破案率GDP”,大行虐囚、刑訊逼供、超期羈押等違法之道。杜培武、趙作海等冤屈者,儘管為數甚少,卻嚴重影響司法公信。
  正是出於以上原因,公安部在2011年2月下發意見禁止將“罰沒款數額”、“行政拘留數”、“發案數”、“勞動教養數”、“破案率”等作為績效考評指標。今年6月,公安部又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刑事執法辦案工作切實防止發生冤假錯案的通知》,將更多不合理指標列入“黑名單”。本次河南公安的新措施既是對上級文件的積極響應,更是對刑事案件規律的重新自審、理性回歸,值得更多地方效仿。
  我們還須認識到,考評指標也須遵守“破立結合”的原則,破除不合理的指標,建立更科學的考評。“發案少,次序好,社會穩定,群眾滿意”,這是公安部制定的總體衡量標準。而對於後三項最有發言權是當地群眾,因此,在指標中引入群眾滿意率、公眾安全感是大勢所趨。讓考評和制度掛鉤,與群眾滿意直通。
  □舒銳(法律工作者)  (原標題:考評“破案率”,不如考評民眾滿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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