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洋
  一直以來,群眾關於行政執法特別是一線執法的抱怨,不絕於耳。這其中有“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的執法態度問題,有“借執法之名敲竹杠”的執法立場問題,有“釣魚執法”、“暴力執法”的執法方式問題,有“權責交叉”、“多頭執法”的執法體制問題。總結起來,這些都是“執法不守法”、“執法不依法”的體現。
  其實,我們經常說“法定職責”,這意味著“誰來執法”、“執什麼法”、“如何執法”以及不同執法主體之間的關係,都必須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然而,現實生活中,有些執法主體往往有自己的利益考量,凡是遇到有利可圖的事務,他們就會“搶破頭”,凡是遇到無利可圖的事務,他們就會“踢皮球”。隨之,一些行政執法機關所執行的“法”不再僅僅是法律法規,而是“各自的想法”。
  然而,不可思議的是,這些本不該有的“各自的想法”卻往往成功化為實踐。2013年有兩個現象值得關註。第一個是“爛尾新聞”:從事件開始的“捂”住真相,到事件中期的“堵”住追問,再到事件最後的“拖”住處理,最終不了了之;第二個是“臨時工”:打人的是臨時工,醉駕的是臨時工,吃喝玩樂不幹事的也是臨時工……臨時工已經成為某些部門做錯事的擋箭牌。責任追究機制的不健全,會造成執法環境的混亂,進而行政執法的效率和公信力也大打折扣。
  據瞭解,我國大約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規和幾乎所有的行政法規都是由行政機關執行的。執法機關是否嚴格執法,直接體現著各級政府依法行政的質量、水平和程度,直接影響到群眾的切身利益。在新一輪改革大幕已經拉開的時刻,約束行政權力,規範行政執法迫在眉睫。  (原標題:自己的“想法”不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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