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加油站還在正常營業。京華時報記者張劍攝
  中石油河北石家莊銷售分公司第七加油站(簡稱第七加油站)原站長滿新凱,從2006年開始以“倒油”為名,向河北省辛集市的一些投資者吸儲,累積金額達12.68億餘元,並許諾了最高達45%的利息。最終給多名存款人造成高達1.28億餘元的損失。滿新凱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已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
  辛集市的李金紅等3名借款人認為,第七加油站及其上級單位中石油河北石家莊銷售分公司(簡稱石家莊分公司)應對此事負責,於是將二者訴至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賠償1.1億餘元損失。昨天,京華時報記者獨家獲悉,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第七加油站及石家莊分公司賠償李金紅等3人共計1.1億餘元。
  目前,由於不服一審判決,第七加油站及石家莊分公司已經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吸儲
  加油站站長非法吸儲獲刑8年
  2014年7月3日,河北省辛集市區外的307國道邊,第七加油站正常營業。當提起該站原站長滿新凱時,員工們諱莫如深。
  經辛集市法院審理認定,從2006年到2012年,滿新凱擔任第七加油站站長期間,以“倒油”賺取高額差價為誘餌,通過口頭宣傳等方式,向辛集市的一些投資者吸收存款,並開出最高達45%的利息。截至被抓獲時,共吸收32戶88人存款12.68億餘元。給辛集市的李金紅、王峰(化名)、保定市曲陽縣的南進京等人造成損失1.28億餘元。
  辛集法院認為,滿新凱的行為已經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數額巨大。2013年6月20日,滿新凱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30萬元。收繳其非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滿新凱沒有提出上訴,目前已經入獄服刑。
  索賠
  儲戶訴中石油索賠1.1億餘元
  李金紅是辛集市一家服裝企業的負責人。7月2日,李金紅的服裝廠正常營業,在辦公室內李金紅看著一張張“借條”及石家莊中院的民事判決書。這些借條正是滿新凱所寫,加蓋了第七加油站的公章。滿新凱開出高額利息,李金紅累計借款4600餘萬給滿新凱,“當時就看他是加油站的經理,談借款也是在他加油站的辦公室內談的,對他十分信任”。而王峰、南進京則分別借給滿新凱3100餘萬、3400餘萬。滿新凱的非法吸儲敗露,李金紅等3人高達1.1億餘元的借款無法收回。
  在滿新凱被抓獲後,2012年6月,李金紅等3人分別將第七加油站及石家莊分公司訴至石家莊中院,認為第七加油站存在過錯,並且該過錯與他們三人的損失存在因果關係,第七加油站應對這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第七加油站是石家莊分公司的下屬分支機構,應對第七加油站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此要求第七加油站及石家莊分公司償還借款及相應利息,其中借款本金的金額就高達1.1億餘元。
  追責
  中石油方面存重大管理漏洞
  滿新凱作為第七加油站原站長,以負責人身份出面向社會非法吸儲,且在借條上加蓋第七加油站公章。作為其上級單位的石家莊分公司以及滿新凱就職的第七加油站究竟該不該負責?這個問題成為案件的一個焦點。對此,石家莊中院的判決書明確認定,滿新凱的行為構成表見代表,因此石家莊分公司及第七加油站應該為此擔責。
  此外,法院在判決中指出了中石油方面的一些過錯和問題。石家莊中院的判決書指出,第七加油站及石家莊分公司沒有按照相關規定管理和處置公章,導致滿新凱利用該印章以第七加油站名義對外借款,第七加油站及石家莊分公司對此存在明顯過錯。
  同時,第七加油站及石家莊分公司的規章制度不健全,且現有制度沒有得到嚴格執行,對滿新凱的經營管理行為以及擅自使用公章的行為沒有有效的監督。因此,第七加油站及石家莊分公司具有明顯過錯,該過錯與李金紅等3人的經濟損失具有直接因果關係,應當對3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今年5月19日、20日,石家莊中院已經對這三起案件作出了一審判決,李金紅、王峰、南進京等3人提出的賠償借款本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但要求賠償利息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根據這三份判決,第七加油站及石家莊分公司應向李金紅等3人賠償1.1億餘元。
  名詞解釋
  表見代表
  根據合同法第50條規定,表見代表是指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超越了代表權限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善意相對人基於一定客觀事實有正當理由相信其沒有超越代表權限的,其代表行為有效的制度。
  構成表見代表應具備以下要件:1.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以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的;2.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超越了其代表權限;3.善意的相對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沒有超越代表權限。
  構成表見代表的,即使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力機關不予追認,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實施的代表行為仍然有效,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得以其法定代表人或責任人超越權限為由主張抗辯。
  上訴
  中石油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在石家莊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後,第七加油站及石家莊分公司均不服判決,並於5月26日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訴。中石油方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明顯有過錯。滿新凱的行為不構成表見代表。第七加油站的負責人並非滿新凱,滿新凱所使用的公章也是過期公章。李金紅等人的借款全部打入滿新凱個人賬戶,他的行為純屬個人行為。
  對於公章管理,中石油方面稱,下達過清理加油站公章的通知,要求各地市分公司將所屬加油站公章上收到分公司進行統一管理,已作廢公章要及時銷毀。2011年10月還下發過禁令,嚴禁加油站發生借貸、擔保行為。滿新凱故意隱瞞其擅自保留加油站作廢印章,並實施非法吸儲行為,屬於其故意違法犯罪。
  中石油方面對員工個人實施的犯罪行為,沒有法定監管義務。無法做到監管好每一名員工保證其不違法犯罪。
  中石油方面還認為,李金紅等人為了獲取非法高額利益而參與了滿新凱的非法吸儲活動,並最終造成了損失。第七加油站只是一個加油站,油品由上級配送,所需日常費用由上級撥付,且中石油是特大國有上市公司,不可能向個人借高利貸,不可能通過加油站融資,更不允許企業融資進入員工個人賬戶。這都是商業常識,李金紅等人都是具有豐富商業經驗的私營企業主,並沒有盡到最起碼的謹慎義務,才最終造成了巨大的損失。李金紅等人面對高額利息引誘,背離實體經濟的正常經營軌道,參加非法吸儲產生損失,責任應該由其自行承擔。
  借款人要求賠償損失利息
  就在中石油方面提出上訴的同時,一審勝訴的原告南進京也提出了上訴。南進京認為,中石油方面不但要賠償其本金,還要賠償其利息。一審判決沒有支持其索要利息的訴訟請求,南進京對此表示不服,所以提出了上訴。南進京表示,滿新凱的非法吸儲行為給他帶來了巨大損失,現在每天都要忙於應對上門討債的人,“我借給滿新凱的錢很多是借來的,這件事情把我的生意也毀了,我必須要主張利息”。
  7月2日,李金紅、王峰也表示,他們沒有提出上訴,已經認可了一審判決,“只要能追回本金,可以不要利息了,但我們還是遭受了很大損失”。李金紅說,4600餘萬沒有追回來,自己服裝企業的運營受到了影響,“廠里百十號工人,每月工資就是一大筆錢,追不回這4600多萬,廠子倒閉也不是沒有可能”。但由於中石油方面提出上訴,李金紅、王峰等人的索賠官司還沒有結束,李金紅、王峰說,已經開始準備二審。
  目前,河北省高院正在進一步審理此案。
  京華時報記者張劍
(原標題:員工非法吸儲中石油被判賠1.1億)
(編輯:SN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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